对《资产评估法》的系列理解(之一)

资产评估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大资产评估行业人士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是我们对《资产评估法》的理解。

理解之一:评估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和风险也大大增加,评估成为高危的职业和行业,评估师要更加勤勉谨慎执业。

资产评估法施行后,其对评估工作的要求比现行评估标准、规范、准则、指导意见等的要求严格的,应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要求来做。例如,现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仅要求“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应进行检查”,而资产评估法第13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第25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

因此,资产评估法施行后,房地产估价师应对房地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不能只是进行检查了。尽管资产评估法也规定“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但这是两码事,各自要负各自的责任,委托人不如实提供资料的,并不能免除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核查验证责任,何况资产评估法没有要求委托人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准确性”的要求仅出现在评估专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条款中。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核查是“审查核实”,验证是“检验证实”。现实中要做到核查验证,是极其困难的。

资产评估法的这种要求不仅大大增加了评估工作的难度,还大大增加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尤其是大大增加了风险,使得评估成为了高危的职业和行业,因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资产评估法第50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因此,评估师要特别关注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亲自到评估对象现场以及向有关部门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验证,更加勤勉谨慎从事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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