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设置不动产税

    为了给我国的不动产税制设计提供借鉴,笔者尽可能地搜集了世界各国不动产税制的有关资料,并进行了整理和归纳。

  在按照课税依据区分的不动产税的三种类型中,不动产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类,多数国家或地区并没有把它单独分离出来,因而不是独立的不动产税种。因此,笔者以下主要对不动产保有税和不动产转让税进行考察。

  首先看不动产保有税。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不动产保有税主要有以下三种:

  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计税依据为不动产评估价值。不动产税又分为三种类型:将土地、房屋、有关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加拿大的不动产税;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等;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如奥地利的土地价值税、韩国的综合土地税等。

  财产税。财产税是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的一般财产税,不动产被包括在各类财产之中。发达国家多采用这一税种,如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其中有关不动产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美国为例,所有人都是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各州税率不一,一般为3%—10%。

  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过一定年限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十年期和五年期增值税种。德国、英国、日本曾实行过的土地增值税及意大利现行不动产增值税都是对未发生转移的土地自然增值征税。

  再看不动产转让税。依不动产转让的有偿与否,不动产转让税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无偿转让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一类是针对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税,具体包括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契税及增值税等形式。

  遗产税和赠与税一般根据资产价值征收,实行累进税率,而且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体现量能纳税,区别对待的原则,达到调节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目的。

  在税率的级次上,一般都设置多个级次,如美国现行的遗产税税率多达18个级次,德国现行的遗产税税率有7个级次,日本现行的遗产税税率有13个级次,韩国现行的遗产税税率有5个级次,我国台湾省现行的遗产税税率有18个级次,由此,遗产税的税率通常要比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复杂得多。

  针对不动产交易行为的税收主要有以下三种:  

     登记许可税(费)。无论有偿还是无偿转移,在房地产发生权属变更进行所有权登记时,许多国家按财产价值课征登录税或登录费,一般以登记时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或契税。纳税人是领受特殊文件、合同、公证和税法上列举的其他凭证的人。

  不动产取得税。不动产原始取得或继承取得,需向政府缴纳不动产取得税,计税依据为取得不动产时的评估价格。例如,日本的不动产取得税,属地方税,标准税率为4%,购置房产用于居住的取得税率为3%;对于住宅和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有相应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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